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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增值税收入划分比例出台

南宁日报 2016-07-25 07:55 大字

本报讯(记者王煜霞)7月24日,记者从自治区财政厅获悉,广西《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自治区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已于近日正式印发实施。根据《过渡方案》,在增值税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成的基础上,基本保持现有自治区与市县财力格局不变,同时兼顾市县利益关系。《过渡方案》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过渡期暂定2—3年。

《过渡方案》规定,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除金融保险企业外其他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自治区和市县分享范围。国内增值税(不包括金融保险企业国内增值税)的分享比例为中央50%,自治区本级16%,市县34% ;改征增值税(不包括金融保险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分享比例为中央50%,自治区本级20%,市县30%。

为确保市县既有财力不变,《过渡方案》规定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自治区返还和市县上缴基数,市县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市县。同时中央集中的收入增量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给地方后,自治区将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增加对市县的财力补助,保障市县财政平稳运行。

据了解,1—6月,全区国内增值税完成235.34亿元,同比增收18.97亿元,增长8.8%。其中,营改增行业增值税成为主要拉动因素。从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由原来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正式推行。受此影响,上半年,全区涉及营改增行业的增值税同比增收18.31亿元,占国内增值税总增收额的96.5%;同比增长91%,拉动财政收入增长1.5个百分点。此外,电力、机械、汽车、商业等行业增值税增收也成为拉动因素之一,上半年这四个行业合计增收6.4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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