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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院长收取药品回扣费43.3万元被判刑

百色早报 2016-06-18 09:47 大字

 

本报靖西讯

 

6月15日,靖西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受贿案,该市安宁乡卫生院原院长李某因收受药品回扣费,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2008年至2011年,广西平安堂药业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成为靖西市安宁乡卫生院的药品供应商,该公司在靖西市的业务代表邱某某为了得到时任安宁乡卫生院院长李某在业务上的关照,与李某协商后承诺按照双方药品交易金额8%的比率给李某回扣费。在此期间,李某先后4次收受邱某某给予的药品回扣费共15.5万元。

2011年至2014年,南宁华御堂医药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又成为安宁乡卫生院的药品供应商,该公司的业务代表李某鑫为了增加药品销售业绩,与李某协商后承诺按双方药品交易金额10%的比率给李某回扣费。过后,李某鑫让其弟李某财负责给安宁乡卫生院配送药品,并协调药款结算事宜。在此期间,被告人李某先后3次收受李某财给予的药品回扣费共27.8万元。至此,李某在任安宁乡卫生院院长期间共收受上述两家公司药品回扣费43.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作出了上述判决。□杨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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