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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治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7月1日起实施

梧州日报 2016-06-26 00:04 大字

本报讯(记者 曾燕)《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标志着广西乡村清洁管理上升至法律层面,为推动乡村建设活动规范化开展提供法制保障,是广西地方立法适应改革发展的有益尝试。

《条例》对乡村清洁设施建设、清洁规范、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提出了具体要求,使乡村治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更好地体现了乡村治理的法治思维。

记者了解到,《条例》对经费保障、乡村清洁基础设施建设、保洁员配备及保洁费收取等方面都作出明确规定。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长效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对乡村日常保洁给予补助;建立乡村清洁经费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强涉农资金的整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针对乡村清洁设施薄弱、管理维护不到位等问题,《条例》规定,县政府应当扶持乡村清洁基础设施建设,进行指导和督查等;村委会应当指定人员对农村公厕、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村民新建住房应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乡村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可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对农村常见的“脏乱差”行为,《条例》规定,可由乡镇政府或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进行处罚。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田间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丢弃农药和化肥包装袋、堆存粪便、晾晒谷物、秸秆等,乡镇政府或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应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对单位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有多次相关行为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此外,保洁员配备应依据乡镇提出方案、听取村民意见、县政府确定来制定,保洁费收取应根据各村屯情况,由村委会或村民小组收取,收取标准应根据本村村民收入水平和保洁卫生需求等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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