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本报讯 为推动全区专职消防队管理进入法治轨道,《广西壮族自治区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5月15日起施行。《办法》的颁布实施,规范了全区政府和企业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对加强专职消防队日常管理,切实提升全区消防安全环境有重要意义。
《办法》包括总则、队伍建设、人员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章34条,主要明确建队范围、建队标准、经费投入、单位属性和人员编制等问题,为专职消防队建设发展提供政策支撑。
《办法》明确规定,专职消防队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单位专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建立,承担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的非现役专业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主要承担本单位防火、灭火工作的专职消防队。这两者是除公安现役消防队外对社会消防力量的重要补充。
《办法》规定,全国(区)重点乡镇、中心镇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自治区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一类口岸等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大型核设施、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城市轨道交通经营管理企业,大型油、气库、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地上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大型城市综合体、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长度超过3000米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在专职消防队的人员管理上,政府专职消防队队长、指导员、副队长等骨干人员纳入事业编制管理,其他人员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进行补充,工资待遇应不低于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单位专职消防队则由建设单位进行管理,工资待遇应不低于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办法》规定,鉴于消防队员担负的是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等具有较高危险性的工作,必须落实专职消防队员保险、住房、就业、休假、工伤、子女入学等待遇。
据了解,广西消防部队现役编制3904人,占全区人口的万分之0.74,低于全国万分之1.16的平均水平,2015年末广西短缺公安现役消防员3150人;目前,全区应建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319个,实建159个缺建160个;全区应有乡镇专职消防员1943人,仅有乡镇专职消防员1071人,尚缺872人,并且已建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装备、人员、训练水平等大多数达不到标准,农村地区的专业灭火、应急救援力量十分薄弱,企业单位专制消防队伍建设严重不足,这些已经成为影响公共消防安全水平的“瓶颈”。为此,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执行《办法》,特别要向符合建设专职消防队的乡镇、企业进行专题普法宣传,建立健全各级消防安全组织,着力构建无缝隙、全覆盖的消防安全管理网络,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农村志愿消防队,积极引导和扶持消防公益事业发展,努力建设覆盖城乡的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 (李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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