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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本月开始发放,你领了吗?

玉林晚报 2016-06-03 08:03 大字

昨日,记者从人社部门了解到,今年广西的高温津贴标准仍保持在每人每月100元-200元之间,发放时间为6月至10月。

标准:连发5个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广西实际情况,以下两种情形可享受高温津贴:一是高温,即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二是高湿,因广西气候特点,高温季节常有高湿现象伴随,且持续时间长,因此,也同样适用于享受高温津贴。

以上两种情形中,前者国家已经明确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而后者由于主要取决于劳动者的工作环境或用人单位所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水平等,目前国家尚未作出统一规定,实践中建议各用人单位结合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依法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协商的形式予以明确为宜。

据了解,高温津贴标准属地方劳动标准。根据2011年广西下发的通知,明确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10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标准可在每人每月100元—200元之间。广西高温津贴标准只规定一个数值区间,而不是一个绝对值,具体发放数额由企业结合实际情况灵活确定。

此外,由于广西机关事业单位在实施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时,已将防暑降温等福利性补贴纳入其中,因此,机关事业单位除环卫一线工人外,原则上不纳入高温津贴的实施范围。

提醒:清凉饮料不能代替高温津贴

按照规定,高温津贴是对劳动者在特殊劳动环境下付出的额外劳动消耗所给予的额外的必要补偿,应在企业“应付工资”项下列支,做单列工资统计入企业工资总额。也就是说,高温津贴要以货币形式支付,不能以实物来代替。因此,发放清凉饮料不能代替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工作人员介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因此,目前高温季节加班暂不将这部分津贴计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企业必须按照加班时间折算另行支付高温津贴。

维权:领不到高温津贴该找谁?

工作人员表示,企业未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依法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属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投诉。经调查,若没有发放或者被克扣高温津贴的情况属实,调解仲裁部门将按规定责令有关企业足额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

人社部门提醒,发放高温津贴后,用人单位仍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积极采取其他防暑降温措施,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制度,增加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同时,要继续安排好生产(工作)场地的清凉饮料供应(有关费用按现行规定在“劳动保护费”列支),以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记者陶继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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