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隔了4个月出现
母亲与人有矛盾,双方争执中不慎用刀划伤对方,时隔4个月,因对方的一份伤情鉴定致母亲被警方拘留,6月20日,儿子梁先生向《法律帮问》求助。
梁先生称,他母亲与同村一村民有矛盾,今年1月份双方发生争执,在争抢刀具时,对方不慎被划伤后走开,随后,对方两个儿子来讨公道,将母亲打晕。梁先生称,母亲被对方打晕时,他已赶到现场,看到被划伤村民伤口很小,伤势并不严重,只是去医院简单包扎处理并没有住院。怎料今年5月份,因对方的一份伤情鉴定书里称母亲对其的伤害已构成轻伤二级,如今母亲已经被派出所拘留。
面对此种情况,梁先生不知该如何处理,想知道伤情鉴定是否有时效性?
广西桂金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曾小明解答: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1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司法实践中,在公安侦查阶段,刑事当事人并不享有重新鉴定的启动权,其仅享有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申请权,是否同意由刑事案件的主办机关决定,在期限上目前未见有相关规定,实践中,申请重新鉴定的期限一般见诸司法鉴定书或通知书。
如梁先生的母亲对伤势鉴定不服的,收到鉴定结论后,根据我国《刑法》第146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规定,申请重新鉴定。
另,如梁先生母亲无伤或虽有伤而不构成轻伤的,对方不负刑事责任,如有证据证明对方殴打其母亲的,可向公安机关诉请对对方进行治安处罚。
(记者欧雅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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