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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清款项拍照却不领取,两年后影楼告知部分产品已丢失。双方为赔偿事宜引发纠纷—— 两年未领取的婚纱照丢失,谁负责? □本报记者 文白毅

百色早报 2016-05-26 10:02 大字

 

结婚是人一辈子的大事,结婚照是一对新人新婚的见证,是值得每一对新人珍藏和纪念的一段记忆。近日,黄女士向记者报料称:“两年前,我与爱人在市区一家影楼拍婚纱照,选择一套有8种产品的婚纱照套餐,现在想取照片,却只取回了3种产品,经过多次交涉影楼答应重新制作一本相册作为补偿,但是要收取200元的成本费。”对此,双方各不相让,引发纠纷。

消费者:

弄丢产品,影楼应该补偿

“我爱人在外地工作,我又要带小孩,所以忘记去取照片了。”黄女士告诉记者,2013年12月初,她与爱人相约到市区一家影楼拍婚纱照,并选择了一套价值不菲的婚纱照套餐,包括相册、光盘、水晶框等在内的8种产品。拍完照片后,黄女士的爱人一直在外地工作,黄女士又一直忙着管教小孩,没有时间去取照片。近期,黄女士到该影楼给女儿拍艺术照的时候,想起当初的照片还没有取。“我到影楼询问相关事宜后,对方说查一查,过了一会,对方说当初的婚纱照套餐8种产品,现在只找到3种。”黄女士认为,虽然自己时隔两年没有来领取照片及相关产品,但自己已经付清婚纱照套餐所需费用,所以仍然属于该店的客户,影楼就有义务帮客户保管好产品。“包括光盘、水晶框等在内的5种产品已经找不到就算了,但我想要影楼重新制作一份新相册作为补偿。”黄女士说,她与影楼相关工作人员协商,并提出自己想重新制作新相册的事宜,但对方却要求黄女士另外支付成本价。

“照片相关产品是他们弄丢的,影楼应该补偿我,为什么还要我出制作新相册的钱呢?”黄女士认为,影楼应该无偿为她制作水晶框相册,因为影楼弄丢了她婚纱照套餐部分产品,影楼应该给予补偿。随后,黄女士与影楼多次沟通,但双方各持己见,谁也说服不了谁,每次沟通都有口角之争,事情就一直拖而未决。

影楼:

做好的产品须在3个月内来领取

随后,记者来到黄女士所称的影楼。该影楼店长告诉记者:“拍照的产品制作好后,客户须在3个月内来领取。”

这名店长说,黄女士是2013年12月来拍的照片,在2014年初相册等相关产品就已经做好了,电话通知黄女士前来领取相关产品,却不见其在有效期内来领取。而两年时间过去了,黄女士才来领取。现在影楼刚刚搬迁,在搬迁过程中,有可能出现遗失客户的相片及附属产品,遗失也是情有可原。还有一方面,两年时间里,影楼员工经过多几次更替,其作为刚刚接手管理影楼的新店长,对于上任店长及工作人员当初保管客户产品方面不是很清楚。

律师:

影楼应作出其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客户损失

经双方多次自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影楼按照黄女士的要求为其制作新相册,不收取任何费用。

这件事总算解决了,那么律师是怎么说的呢?广大消费者又能从中得到什么启示呢?

5月25日,记者电话连线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伟旗。“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黄女士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付清照片款项,对方也接受了,这也是属于合同成立的一种形式。”黄伟旗介绍道,客户没有及时来领取照片,影楼仍然有义务提醒告知客户相关事宜。如果影楼提醒告知了,客户由于其他因素没来领取,客户依旧享有之前的权力和义务,只能说明客户未及时来领取,所产生的费用由客户自己来承担。如果影楼弄丢客户的相关产品,那就属于影楼没有完成合同约定,影楼理应作出其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客户损失。

据黄伟旗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例如口头合同,或者客户已经支付款项并收到付款单这也是一种签合同的形式。

相比口头协议,书面形式的合同由于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都有明确的文字记载,能够提示当事人适时地正确履行合同义务,当发生合同纠纷时,也便于分清责任,正确、及时地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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