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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患精神病提刀乱砍,我该怎么办”

玉林晚报 2016-05-10 08:26 大字

邻居患有精神疾病,时常见人就打骂,甚至拿出菜刀欲砍人。报警处理,警察走后情况依旧,其亲属也不愿搭理此事,5月3日,王女士致电《法律帮问》咨询,精神病人影响周围人的正常生活,没人愿意处理,该怎么办?

精神病人有暴力倾向,邻居求助无门

王女士的邻居患有精神疾病,不时对周围住户进行谩骂、追打,王女士家挨得最近,邻居的异常行为,对她及家人造成很大困扰。前几天,邻居又一次发作,提刀砍人,眼见周围的人都躲闪开,邻居将刀砸向王女士家人,幸亏家人躲避及时,没伤及无辜。王女士报警,警察离开后,邻居又照旧开始谩骂。

王女士称,邻居原有丈夫和4个孩子,但几年前,其丈夫意外去世,3个女儿又都嫁到外地去了,只有小儿子与其一同生活,儿子年纪小,邻居失控时,无法阻止。

王女士曾找邻居的其他亲属,但对方不太愿意搭理,并告诉她,精神病人打人不犯法,要她让让精神病人。邻居亲属的说法让王女士愤怒,她又找到社区帮忙,但面对这种情况,社区也无力处理。

王女士十分担心自己和小孩的安全,一家为此担惊受怕。没有家属监管,警察、社区无法处理,面对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该怎么办?

广西桂金剑律师事务所曾小明副主任解答: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王女士可以要求对方监护人对其进行监护,采取送医等措施,防止伤人事件发生。如法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导致精神病人致人损害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由法定监护人依法承担责任。(记者欧雅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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