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机关出台司法办案权力清单谁办案谁负责
近日,自治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广西检察机关完善司法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细化检察官司法责任的范围、类型、认定和追责程序等事项,推动形成富有广西特色的权责明晰、制约有力、运行高效的司法办案运行机制,确保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要求全区检察机关切实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真正解决“办案者不定案,定案者不办案”问题。
据悉,《办法》进一步健全检察办案组织形式,根据履行职能需要、案件类型及复杂难易程度,全区检察机关实行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的办案组织形式;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内部各层级职责权限,如侦监、公诉等司法属性强的业务岗位,立足于司法的亲历性,检察权优先配置给检察官;对于职务犯罪侦查等行政属性强的业务岗位,坚持权力配置的一体化,重大权力仍然保留给检察长或副检察长,授权给检察官坚持稳妥慎重;对于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等诉讼监督业务岗位,则强调诉讼监督的整体化,对外监督的法律文书要经过检察长审签;对于职务犯罪预防、法律政策研究、案件管理等与司法办案相关联的检察业务,一般由检察官负责审核或决定。《办法》按照业务部门职责明确了检察长的职责权限,界定了业务部门负责人、主任检察官、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和司法警察的工作职责,以权力清单形式明晰了自治区院、市分院、基层院不同办案部门检察官的办案职权。此外,该《办法》进一步健全了检察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司法责任体系。(广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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