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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机动车

北部湾晨报 2016-02-04 08:42 大字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机动车临时停车时应当按照道路顺行方向紧靠右侧停靠;设有出租车临时停靠站点的,出租车应当在设置站点的地方按顺序临时停车上下乘客;在夜间无路灯照明或者遇风、雪、雨、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临时停车的,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后位灯。

在临时停车泊位内停车的,不得跨压车位标线。《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不得停车、上下乘客,但遇交通事故、车辆故障、失火、运载的危险品发生泄漏等紧急情况以及交通阻塞必须停车的除外。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不得在车道内或者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检修车辆。遇交通阻塞停车时,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保持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时,不得在应急车道上行驶或者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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