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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驾驶非

北部湾晨报 2016-02-18 08:38 大字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与前方或者相邻行驶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非机动车设有转向灯的,转弯时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途中制动失效的,应当下车推行。

驾驶非机动车不得在车行道上停车滞留,交通阻塞时不得在机动车之间穿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机动车安全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备,保持齐备有效,不得拆除。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人应当督促乘坐人员使用安全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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