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旭超李柱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黄旭超、李柱贞: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2014)龙法执字第52-2号执行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2014)龙法执字第52-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原属你所有的位于龙圩镇城南大道97号房屋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被拍卖裁定给李飞成所有,现李飞成到本局申请产权转移登记。根据国家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规定,作为该屋产权所有人,应提交龙圩镇城南大道97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因此请你自本通知登报之日起7日内将上述房屋的苍房权证龙圩字第23022670-1号《房屋所有权证》及苍房权证龙圩字23022670-2号《房屋共有权证》提交到本局,逾期本局将按国家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梧州市房产管理局
2016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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