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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下水管理暂行办法》施行地下水开采需得到许可

桂林日报 2016-01-07 18:12 大字

据《广西日报》消息记者从自治区水利厅了解到,自治区水利厅会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地下水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12月29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热水、矿泉水等地下水的有关矿产资源属性的管理工作。

上述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并将其分解至各市和县级行政区域。区域内地下水开采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对地下水开采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对开采地热水、矿泉水的要先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限量,凭取水许可证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

开采地热水、矿泉水的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征收。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内,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禁止开采区内已有的取水工程,应当限期封闭或拆除;限制开采区内已有的取水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限制开采量取水。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不得开采地下水;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或者限制开采区不得新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不得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下列情形也不得开采地下水:一是地下水已受到严重污染;二是可能对地下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三是经评估认为开采地下水可能会对周边地质环境造成重大影响或破坏;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取用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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