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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牵引机

北部湾晨报 2016-01-07 08:53 大字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牵引机动车时,牵引以及被牵引机动车应当由取得相应驾驶许可一年以上的驾驶人驾驶;夜间使用软连接牵引时,应当在牵引装置上设置反光标识。

牵引机动车时,道路同方向设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应当在最右侧车道内行驶;道路设有主路、辅路的,应当在辅路上行驶。

装载危险化学品或者带挂车的车辆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牵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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