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机动车号牌应当在指定位置使用统一的固封装置固封,保持端正,不得变形和遮盖。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应当放置在机动车前风窗玻璃内侧,无驾驶室的机动车,应当随车携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总质量大于三千五百千克的载货汽车和挂车应当按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
机动车不得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以及影响交通管理设施功能、影响其他车辆安全通行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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