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明年1月1日起实施统一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本报讯
据广西新闻网报道,根据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近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失业保险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区实行统一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照全区最低工资一类地区标准执行。
统一基金征缴办法就是实行自治区本级和各市、县分级征收制度,根据“五险合一”经办要求,全区实行统一的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办法。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职工申报的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超过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费。
统一待遇标准即是全区实行统一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即按照全区最低工资一类地区标准执行。失业保险待遇调整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规定执行。
据人社厅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全区实行统一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后,全区按照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全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增加约4.6%。经测算,此增加比例风险可控,当年基本实现收支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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