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调整在乡老复员军人补助标准
11月24日,记者从自治区民政厅优抚处了解到,根据国家有关通知要求,我区从10月1日起,对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等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进行调整。
据了解,此次我区提高了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
此外,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按每人每月增加200元的标准予以调整补助。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按每人每月增加50元的标准予以调整补助。
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按每人每月增加100元的标准予以调整补助。从2016年1月1日起,按自然增长机制,对上述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每人每月增加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增加15元。
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20元。
对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58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52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44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广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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