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安华涉嫌受贿案开庭
本报讯 10月26日下午,海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曾安华涉嫌受贿案。自治区环保厅组织几十名干部及工作人员前来旁听,接受廉政教育。
公诉机关诉称,曾安华是自治区环保厅基建办副处级干部,2010年上半年,区环保厅欲对综合业务用房空调及安装项目进行施工建设,随后委托自治区机电设备招标中心(以下简称机电招标中心)作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空调商人王某(另案处理)找到时任该厅基建办主任的曾安华,提出如果曾安华让其所挂靠的广西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该厅综合业务用房空调采购及安装项目,会给曾安华相应的好处费。后曾安华利用职务之便,将该厅欲采购日立品牌空调的消息透露给王某,并将王某介绍给机电招标中心负责招标工作的黄某,让黄某按王某给的空调参数制作招标书。最终王某挂靠的公司于2010年6月顺利中标。为表感谢,王某于2010年至2012年期间,先后五次给予曾安华好处费共计55万元,曾安华予以收受。
2013年7月,曾安华再次利用职务之便,将中央空调采购及安装项目分包给王某挂靠的公司承包,王某为感谢曾安华给予的帮助,给予曾安华好处费7万元。
2011年上半年,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谭某(另案处理)通过王某找到曾安华,提出:如果曾安华帮助其中标区环保厅综合业务用房二次装修项目,会根据结算情况给予曾安华好处费。随后,曾安华利用职务之便,让谭某与机电招标中心的黄某对接参数。最终让谭某所在公司于2011年5月顺利中标。为了表感谢,谭某先后五次给予曾安华好处费共计30万元,曾安华均予以收受。
2012年下半年,曾安华利用职务之便,在环保厅环境应急设备库等附属用房(职工食堂)总包工程项目的评标过程中给谭某的公司打了高分,让该公司顺利中标。为了表示感谢,谭某于2012年年底给予曾安华好处费3万元,曾安华予以收受。
2014年12月,曾安华自动投案,并通过其近亲属退还部分赃款。
公诉机关认为,曾安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95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例,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上,曾安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忏悔,在最后陈述时更是几度哽咽,他说:“我十分后悔自己做了违反法律的行为,我对不起社会,对不起党,对不起国家,更对不起自己的家人,让他们遭受了心灵的痛苦,希望法庭能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早日出来再次为社会作贡献。”而坐在旁听席上的家属听到这些话时,也是痛哭失声。
此次庭审持续了两个多小时,法院将择日进行宣判。(卢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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