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职工离职获双倍工资赔偿
案情
原告广西某餐饮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7日。在原告成立前的筹备阶段,被告陈某从2012年5月2日起到原告处工作,任职原告的工程部电工,直到2013年10月18日被告陈某离职,原告一直没有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
2014年3月14日,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了陈某申请广西某餐饮公司支付2012年6月3日至2013年5月1日的双倍工资争议案。该仲裁委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裁决:广西某餐饮有限公司应支付给陈某自2012年10月19日至2013年5月1日的双倍工资共15834.48元。该餐饮公司不服该裁决而向本院提起诉讼。
争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合同关系?2.如果原告、被告双方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双倍工资又应该如何计算?
案件评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吴某与第三方罗某签订的《承包合同》、罗某签署的《代发工资委托书》,上述证据既无被告陈某的签名确认,被告陈某亦不予认可,且被告提供的由原告制作的《考勤表》显示罗某是原告的“部门经理”身份,原告的上述证据不足以推翻被告是原告的员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原、被告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一直未与被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原告应按照法律规定向被告支付双倍工资。据工商部门登记资料记载,原告广西某餐饮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7日,此前应为原告筹备阶段。对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筹备阶段入职,双方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起算时间应自用人单位成立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开始计算较为合理。据此,原告因与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起算时间应自广西某餐饮有限公司成立后的第二个月,即2013年2月8日开始计算。
法院最终作出:一、驳回原告广西某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不予支付被告陈某2013年2月8日至2013年5月1日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的诉讼请求;二、原告广西某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给被告陈某2013年2月8日至2013年5月1日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7227.6元。(江振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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