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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将于起正式实施伪造变造

南宁日报 2015-10-29 01:18 大字

《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等行为将由“违法”升级为“犯罪”。不仅如此,“刑九”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危险驾驶罪作出修改完善,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等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

【改变一】

三项违法行为升级“入罪”

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员、严重超速等行为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将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和情节严重的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驾驶证行为规定为犯罪。

为何要将这些违法行为“入罪”呢?交警部门表示,这几类行为均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有巨大威胁,有极大社会危害性的。数据显示,2011年至2014年,全国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营运客车超员的事故1946起,死亡1289人,受伤6173人,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客运车辆超员的占27.2%。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员、严重超速等行为,已经成为近年来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恶性群死群伤事故的主要原因,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

另外,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平均每年查处伪造、变造及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违法行为2万余起。一些违法人员利用伪造、变造、买卖的机动车驾驶证隐匿驾驶人真实信息,甚至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逃避公安机关监管和处罚,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对此,“刑九”将这几类行为规定为犯罪,以依法严惩和震慑这类违法犯罪行为。

【改变二】

从行政处罚升级到刑事处罚

“过去行政违法处罚就是罚款、行政拘留,‘刑九\’出台后,新‘入罪\’的这几类违法行为将面临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刑事处罚。”广西交警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刑九”出台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员、严重超速等行为,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违法当事人面临的不再是吊销驾照、罚款这些常规处罚了,而是“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同时,有上述违法行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将面临“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或盗用他人驾驶证的行为,处罚也由原来的行政处罚升格为刑事处罚。其中,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轻则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剥夺政治权利,重则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使用伪造、变造的或盗用他人驾驶证的行为,将被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改变三】

机动车管理人责任有新规定

为督促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刑九”将驾驶人的危险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同时,还规定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的,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另外,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和个人,从事相关运输业务的,严重扰乱运输管理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如发生严重超员、严重超速等行为,不但要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违法犯罪行为付出沉重代价。

因此,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无论是机动车驾驶人,还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等,都要熟知牢记法律的规定和违法犯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严格约束自身行为,严格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坚决抵制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交警部门表示,“刑九”的公布和实施,进一步完善了依法治理严重交通违法的法律制度,为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也对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更高要求。“刑九”正式实施后,广西交警将认真贯彻“刑九”的法律精神,严格执法,依法严查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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