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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不尽扶养义务 患病妻子诉诸法院

北海日报 2015-07-06 11:49 大字

本报讯(记者 王海珍 通讯员 王莉莉 钱芳)肾病复发令原告陈某莲失去劳动能力,与其结婚多年的丈夫邓某伟无视扶养义务,带着大儿子离家,丢下妻子不闻不问。为此,陈某莲一纸诉状将丈夫告上法庭。近日,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扶养费纠纷案件。

据悉,陈某莲与邓某伟于2001年9月登记结婚,育有两子。陈某莲婚前曾患过肾炎,2011年9月肾病复发,至2014年9月,她在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市人民医院治疗多次,共花费医疗费34941.57元,其中,2014年3月夫妻二人分居后,花费医疗费5833.08元。分居后,大儿子由邓某伟抚养,小儿子邓由陈某莲抚养。

2014年9月30日,经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断,陈某莲患有肾病综合征、慢性肾衰竭、慢性肾脏病2期(代偿期)。2015年3月6日,经市劳动能力委员会鉴定,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陈某莲请求判令邓某伟每月支付医疗费1800元,生活扶养费500元以及已花费的医疗费38518.63元。

庭审中,邓某伟不同意陈某莲的诉讼请求,辩称已支付陈某莲医疗费3万元,且自身身体不好,还需要抚养儿子。经查明,2012年元旦,邓某伟确实支出27000元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和陈某莲治病,但其辩称有病在身并没有提供证据。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邓某伟从2015年4月起,在每月25日前支付原告陈某莲扶养费500元;被告邓某伟支付原告陈某莲医药费5833.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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