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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从自治区住建厅获悉为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

南宁日报 2015-07-22 02:46 大字

记者昨日从自治区住建厅获悉,为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该厅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贯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将于近期施行。《细则》明确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大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或未责令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危大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细则》明确规定,各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本辖区内同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供经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盖章确认的危大工程清单。

《细则》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建筑幕墙安装、爆破及拆除、地下暗挖、顶管和水下作业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具体实施编制。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意见。报告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方案;报告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按专家意见修改方案后再进行审核;报告结论为不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编制方案,并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违反相关规定将受相应处罚

根据《细则》,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其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做好巡查记录,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建立巡查档案。

此外,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细则》明确,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大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或未责令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或对拒不整改的施工单位未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未按规定实行工人上岗登记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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