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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杨玲通讯员刘明婕近期工资的税前扣除咨询成

南宁日报 2015-05-20 07:32 大字

本报讯(记者杨玲 通讯员刘明婕)近期,工资的税前扣除咨询成为热点。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对工资的税务处理作出明确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也就是说只要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之前(即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实际支付的工资,即使是2014年12月计提2015年1月才发放的,也可以在2014年度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不必跨年。

广西国税12366热线工作人员称,由于一些企业12月份的工资薪金都是在当年预提,次年1月份发放。如果严格要求企业在每一纳税年度结束前支付的工资薪金才能计入本年度,则企业每年都需要对此进行纳税调整,不仅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成本,加大了税收管理负担,也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因此本次新规明确,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此,广西国税局也提醒广大企业,本次新规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由于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申报期限将于6月1日结束(今年5月31日为周日,故顺延一日),如果企业已进行了纳税申报,可以根据新规定进行更正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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