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进行摩托车综合整治,共查处违法近1900起九大交通违法行为 你占了几条?
超员搭载
(记者张简通讯员潘礼明)据钦州市交警支队统计,在刚结束的全市摩托车综合整治期间,交警部门共查处摩托车各类违法近1900起。其中,最为突出的是无证驾驶、超员搭载等9种违法行为。
随着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促使人们追求交通的便利,摩托车以其轻便、快捷、经济的特点深受广大居民的青睐,作为代步交通工具的摩托车在给居民出行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给道路交通安全埋下严重隐患,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起数以及造成的死伤人数不断攀高。为遏制和减少涉及摩托车的道路交通事故,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2月27日起全区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钦州市交警部门通过采取现场执法与电子警察抓拍等多种方式,在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对驾驶拼装摩托车或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路,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等9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查处。
据统计,从2月27日至3月27日一个月的综合整治期间,钦州市交警部门共出动警力3122人次,排查摩托车20余万辆,暂扣非法加装改装的摩托车320余辆、无牌摩托车460余辆、未年审摩托车110余辆、摩托车超员搭载323起、驾乘摩托车未戴头盔543起、无证驾驶摩托车85人、注销摩托车53辆,现场宣传教育摩托车驾乘人员3500余人次,发放宣传资料20000多份。
在各类违法行为中,最为突出的是无证驾驶、超员搭载等9种违法行为:
一、“马路杀手”无证驾驶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广西实施条例》第72条第4款的规定,罚款300元,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二、“硬加乱造”拼装车
驾驶拼装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依据《交安法》第100条第2款、《广西条例》第75条规定,罚款500元,同时吊销驾驶证。
三、“寿终正寝”报废车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依据《交安法》第100条第2款、《广西条例》第75条规定,罚款500元,同时吊销驾驶证。
四、“重典之治”酒后(醉酒)驾驶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依据《交安法》第91条第1款第1项规定,记12分,罚款1000元,同时并处暂扣6个月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依据《交安法》第91条第2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约束至酒醒,追究刑事责任。
五、“掩耳盗铃”摩托车涉牌行为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据《交安法》第95条、《广西条例》第65条第1款第1项规定,记12分,罚款200元。
六、“张冠李戴”摩托车涉证行为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依据《交安法》第96条第1、3款规定,记12分,罚款2000元,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同时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七、“同车危济”超员搭载
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载人数的,依据《交安法》第90条、《广西条例》第69条第1款规定,罚款150元。
八、“首当其冲”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
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依据《交安法》第90条、《广西条例》第62条第4款规定,记2分,罚款50元。
九、“病车上路”不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上道路行驶的摩托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依据《交安法》第90条、《广西条例》第67条第2款的规定,记3分,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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