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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清理取缔海洋涉外渔业“三无”船舶专项行动的通告

北海日报 2015-04-30 12:33 大字

近年来,随着我国近海渔业资源日益枯竭,我渔船及其它非法船只赴周边及远海海域作业明显增多,违法违规作业现象进一步突出,严重地危害了海上渔业生产秩序。为加强海上涉外渔业综合管理,打击海洋涉外渔业违法违规活动,维护海上正常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对具有到涉外敏感海域从事渔业活动能力的大中型“三无”船舶(以下称海洋涉外渔业“三无”船舶)集中开展清理取缔。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特通告如下:

一、凡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的海洋涉外渔业“三无”船舶,由渔政、公安等海上执法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没收;对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造、改装海洋涉外渔业“三无”船舶的造船厂,由渔政部门处以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未经核准登记注册,非法建造、改造船舶的厂、点,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销货款和非法建造、改装的船舶。

二、渔政、海警、海事部门应加强对海上作业、航行等秩序的管理,对海上作业、航行、停泊的海洋涉外渔业“三无”船舶一经查获,一律交由渔政部门依法依规没收,并对船东处以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

三、渔政、海事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船舶进出港签证管理。对停靠在港口的海洋涉外渔业“三无”船舶,应禁止其离港,由渔政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没收,并对船东处以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

四、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渔政、公安、工商等部门没收的海洋涉外渔业“三无”船舶,根据可核查、不可逆的原则,由各地政府依法依规处置。

凡拥有海洋涉外渔业“三无”船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2015年5月10日前,

到当地渔政部门主动上交,听候处理。逾期不上交的,一律依法依规没收并从重处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注:海洋涉外渔业“三无”船舶是指主机功率44.1千瓦以上(含44.1千瓦)或船长12米以上(含12米),具有到涉外敏感海域从事渔业活动能力的大中型“三无”船舶。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外事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海事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警总队(筹)

201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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