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撞6车肇事逃逸 男子毒驾获刑4年
今报柳州讯(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冼旎文)柳州市男子宋某驾驶无牌小客车连撞六部车后逃逸(本报去年6月28日曾予报道),其家属称其有精神疾病。昨日,记者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案件经过二审后,法院认定宋某患有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系吸毒所致,应对其上述行为负刑事责任,宋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精神病发连撞6车
2014年6月27日下午4时40分,32岁的宋某驾驶一辆未悬挂车牌的白色“依维柯”牌中型普通客车在柳州市柳南区西鹅路由南往北驶往白露大桥方向,在行至柳州市第二戒毒所附近时,车子突然碰撞被害人罗某驾驶的“帕萨特”牌轿车后逃离。之后,在行至柳州市西鹅乡山头村委附近路段、拉堡镇进入西鹅路两公里路段、太阳村镇长龙村附近路段、太阳村镇长龙村老村委门前路段,又碰撞被害人程某、王某、莫某、吴某的汽车后逃离现场。
此时,宋某仍未停车,直到行至西鹅乡杨柳村附近路段时,碰撞被害人刘某驾驶的摩托车后逃至文笔村水浪屯,开车冲撞进该村钟某家中,并将车辆丢弃在钟家院内后逃离现场。接到几名被害人报警后,警方开始对案件展开调查,经过目击者指认,警方很快将宋某锁定,并与案发次日凌晨2时许在宋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
2014年10月,柳南检察院以宋某涉嫌犯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柳南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宋某认为本案只是一般的交通事故案件,且其患有精神疾病,案发当日神志不清,其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宋的辩护人也认为本案应当定性为故意毁坏财物罪,且宋某家属代为赔偿了部分损失,请求本院同时考虑宋某患有精神疾病的情节,从轻处罚。
精神障碍系吸毒引起
经法院查证,宋某确因吸食毒品而出现精神不正常,并曾住院治疗。但经广西脑科医院司法鉴定,宋某系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案发时处发病期,对本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柳南法院审理认为,宋某以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故意碰撞他人车辆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宋某关于本案仅是一般交通事故案件,且其有精神疾病,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辩解。法院认为,交通事故是过失行为,但宋某驾车故意碰撞他人车辆,并非过失。此外,宋某虽经医院诊断患有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处于发病期,但其精神障碍是吸毒所致。作为一名成年人,宋某理应知道毒品对人身的危害,但仍选择吸食毒品而使自己陷于精神不可控制的状态,故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以危害公共安全定罪
对宋某的辩护人关于本案应当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意见,法院认为,宋某故意碰撞他人车辆,确有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但宋某是在公共道路上驾驶车辆碰撞不特定多数人行驶中的车辆,这一危险的行为远远超出了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故意,本案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宋某家属代其赔偿了部分被害人损失,法院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宋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案件宣判后,宋某不服判决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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