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华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海市郊区乡镇土地综合利
北海华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海市郊区乡镇土地综合利用开发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海市嘉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海华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海市郊区乡镇土地综合利用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北海市嘉乐投资有限公司将享有本院(1996)防中法经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陆贵优,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1998)防市执字第83—6号执行裁定,变更陆贵优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现陆贵优将上述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广西龙腾跃京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1998)防市执字第83—7号执行裁定,变更广西龙腾跃京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因你们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本院(1998)防市执字第83—6号、第83—7号执行裁定,限你们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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