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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再次提高

北海日报 2014-12-29 14:12 大字

   本报讯(记者 蔡志军)记者近日从市民政局了解到,北海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明年起将再次提高。城市低保标准由现在的每月每人350元提高至420元,农村低保标准则由每年每人2000元提高至2600元。新标准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提标后,北海市城乡低保标准将高出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各城市平均水平。

从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月人均收入低于420元的城镇居民家庭和年人均收入低于2600元的农村居民家庭都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低保申请,经相关部门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公示、审核、审批确定为低保对象的,从批准次月起享受相应的低保待遇。

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提标是北海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第二次调整。2013年1月开始,北海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50元/年/人提高到350元/年/人、农村低保从1196元/年/人提高到 2000元/年/人。此次提标,城乡低保标准与2013年相比分别提高了70元/月/人和50元/月/人。

按照自治区政府拟定的2015年城乡低保人均补助水平(预计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增发20元,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月增发10元)计算,每增加1名城市低保对象,全年需增加低保金3120元(260元×12个月),每增加1名农村低保对象,全年需增加低保金1320元(110元×12个月)。此次提标后,预计全市每年需增发低保金92.72万元。

按惯例,低保标准提高后,农村五保、城市“三无”等八类其他社会救济对象的救济标准也将调整。2015年,北海市也将适当增加城乡低保补助金。

据介绍,按照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2016年将统一南宁、北海、钦州、防城港四市城乡低保标准。北海市此次提高低保对象保障标准,既是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积极举措,同时也为顺利实施北部湾经济区统一城乡低保标准提前做好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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