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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杨乐为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婚丧喜

南宁日报 2014-10-30 09:09 大字

本报讯(记者杨乐)为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婚丧喜庆事宜,自治区纪委、自治区监察厅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于10月24日印发《广西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党员领导干部操办本人和直系亲属婚丧喜庆事宜作出严格规定。

《暂行规定》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一般不操办除婚丧以外的满月、百日、生日、入学、参军、履新、乔迁新居等喜庆事宜。确需操办的,只能邀请近亲属参加。党员领导干部授意或者接受他人为本人、本人近亲属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视为党员领导干部本人操办。

按照厉行节约、倡导文明的原则,《暂行规定》对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明确“一个不得”“两个不准”“四个禁止”: 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敛财。对违反本规定参加婚丧喜庆活动的人员,应提醒其回避,并拒收其所送礼金、礼品;收受近亲属以外的人员所送礼金(礼品折合)每人不超过200元。不准邀请现任职岗位的管理、服务对象;不准邀请其他与行使职权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禁止使用公物、公车;禁止组织7辆以上婚丧喜庆车队,或车队中有价值30万元以上的车辆;禁止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学校等公共场所大摆筵席或搭建灵棚;禁止其他形式的讲排场、比阔气,不文明行为。对无法拒收或者超过标准的礼金、礼品,应当在一个月内上交本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上缴国库。

《暂行规定》还明确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模。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事,宴请人数累计不超过100人(按10人一桌共10桌);嫁娶双方合办的,宴请人数累计不超过150人(按10人一桌共15桌)。各县(市)可以根据本区域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另行规定宴请规模,但累计人数不超过前款规定人数的150%。党员领导干部操办丧事,应当从严控制规模。

为确保制度执行力,《暂行规定》强调,党员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事宜前应当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结束后10日内书面将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承诺遵守相关纪律等情况向本单位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事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书面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将婚丧事宜操办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和年度述职述廉的内容,自觉接受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由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及礼品,一律收缴。

《暂行规定》指出,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参照执行本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为本人、子女操办婚事,为父母、配偶操办丧事,适用该《暂行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为前款规定以外的对象操办婚丧事宜。《暂行规定》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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