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钦州市钦州港供水价格问题的批复
钦州市钦州港供水公司:
你司报来《关于钦州市钦州港供水公司自来水价格调整的请求》(钦港供水报 [2012]69号)收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钦州市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价格问题的批复(桂价格函[2014]595号)精神,同意适当调整钦州市钦州港供水价格,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调整后的钦州市钦州港供水价格见附件。
二、附件后列价格已含价格调节基金0.03元/立方米。其征收、使用和管理,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和钦州市政府价格调节基金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三、城区内执有民政部门、残联部门证明材料的五保户、特困户,特级、一级残疾人,每人减免五立方米水费;享受低保待遇低收入群体(需街道办证明材料)的执行调价前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标准1.33元/立方米(含价格调节基金)。
四、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涉及面广,务必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方案顺利实施。
五、上述水价调整从2014年8月1日用水量起执行。
附件:钦州市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价格调整表。
钦州市物价局2014年8月12日
附件:钦州市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价格调整表
单位:元/立方米
用水类别 调整后水价一、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月用水量≤28立方米/户≥ 1.79第二价梯:28立方米/户<月用水量≤40立方米/户 2.69第三价梯:月用水量>40立方米/户 3.58二、非居民生活用水 1.73三、特种用水 3.00
1.表中价格不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这两项费用按政策规定另行收取。
2.表中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
3.一户一表第一价梯每户定员人口为4人,超过定员人员的,凭常住户口簿向供水企业申请,经供水企业核实后,第一价梯每户月用水量按7立方米/人计。每户人口不超过4人的,月用水量大于28立方米但不超过40立方米的部分执行第二价梯水价,超过40立方米的部分执行第三价梯水价;每户人口超过4人的,月用水量大于(7立方米×核实人数)但不超过(10立方米×核实人数)的部分执行第二价梯水价,超过(10立方米×核实人数)的部分执行第三价梯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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