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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黄东荣通讯员宾佳欣近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

梧州日报 2014-08-13 00:24 大字

[摘要]公安交警部门出台实施相应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标准

本报讯(记者 黄东荣 通讯员 宾佳欣) 近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布《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标准》。今后,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若发生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对其处以5至50元的罚款。

根据《处罚标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情节轻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经执勤民警警告不改的,将被处5元罚款;有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在未设停放地点的道路上停放电动自行车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避让盲人、不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在道路上学习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前方或者相邻行驶的车辆未保持安全距离、在车行道上停车滞留、驾驶电动自行车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以及通过交叉路口时不按规定让行、停车等候或者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十六种违法行为之一的将被处以20元的罚款;有驾驶未经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逆向行驶、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不按交通信号通行、醉酒驾驶或者驾驭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违反规定载人载物、不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或者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以及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等十三种违法行为之一的将被处以50元的罚款。

《处罚标准》还规定,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改变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结构、构造和主要技术参数或者加装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装置,上道路行驶未悬挂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或者行驶证,使用其他车辆号牌或者行驶证等行为的,将被处以50元的罚款,并由公安交警部门收缴伪造、变造和使用的其他车辆号牌或行驶证。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公安交警部门可以扣留其电动自行车。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法宣科负责人介绍,《处罚标准》依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等制定。下一步,公安交警部门将依托各登记点和上路集中宣传教育等方式,加大对《处罚标准》的宣传力度。同时,广大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和驾驶人应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力度,主动掌握有关规定和处罚标准,自觉遵守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有关规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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