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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出台新规简化经营场所登记管理———8月1日起,一张办公桌可以办公司

桂林日报 2014-07-17 09:04 大字

本报讯(记者张苑通讯员蒋瑜)如果你想开办企业,不必再为找不到经营场所而烦恼了。在小区办公,也不用提交多种复杂证明。日前,记者从市工商局获悉,作为广西实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配套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正式发布,新规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办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根据《办法》,企业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应提交房屋或土地权属证明、租(借)用协议;尚未取得权属证明的,提交购房合同、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房屋竣工验收、规划建设许可等其中一种证明文件;无法提交上述证明的,提交由土地房屋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合法使用证明。这项规定简化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程序,使投资人在工商登记准入环节更加便利。

“一照多址”、“一址多照”以及“商务秘书企业住所托管”是《办法》中的三大“亮点”。根据《办法》,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在同一县级工商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的,企业在其住所地县域内增设不需要前置许可的经营场所,可以选择向所在地县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在营业执照内登记经营场所信息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免除了企业增设经营场所后办理税务、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以及建账等手续,降低了企业成本。同一住所可以作为多个企业的住所办理登记。此条新政可以释放更多的场所资源,鼓励投资创业热情,对促进对住所(经营场所)要求很低的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以及小微企业、初创企业、新业态企业的快速发展将会起到积极作用,可以形象地称为“一张办公桌可以办公司”。此外,没有办公实体的企业可以使用所托管商务秘书企业的住所或者办公区域作为企业住所,即“无办公场所也可注册公司”,这为创业者节省了大量创业成本。

为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办法》在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限制的同时,明确了申请人在登记时应当作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书面承诺;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除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小区管理规约和不得从事存在安全隐患和消防隐患、产生声光污染和油烟污染以及影响小区生活环境、治安管理的生产经营活动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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