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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治区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

南宁日报 2014-07-25 09:50 大字

近日,自治区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该办法正式将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合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12个缴费档次自选

据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该办法实施后,凡具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等12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缴费档次确定后一次性缴纳。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政府对100-800元缴费档次分别按每人每年30元、40元、50元、55元、60元、65元、70元、75元进行补贴,对900-2000元缴费档次统一按每人每年80元进行补贴。

城乡重度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100元;不属于上述四类群体的城乡低保对象由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50元。缴费困难群体可在政府代缴基础上增加个人缴费,并享受按政府代缴金额与个人缴费合计金额对应缴费档次的政府缴费补贴。

首建丧葬补助金制度

《办法》首次确定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并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经办机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并按人均不低于400元标准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具体补助标准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个人账户储存额可转移继承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其他资助)、政府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参保人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在缴费期间跨统筹地区转移户籍的,可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入迁入地,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

鼓励长缴多得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出资建立。目前,自治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75元。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和全区经济发展及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人账户养老金从参保人的个人账户中支付,参保人的个人账户支付完后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负责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

《办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加发基础养老金,加发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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