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愤青 ”砸酒瓶扎伤夜归美女新闻追踪 小区物业公司要担责
○○记者陈跃文晚报讯一伙“小愤青”在小区中心花园喝酒砸酒瓶,导致夜归回家的居民惨被玻璃碎片割破脚底和车轮。昨天晚报对市航惠路一小区住户小覃的如是遭遇进行了报道(详见7日晚报第3版)。小覃认为伤害的背后与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有关,物业应进行赔偿,那么这种要求是否有道理呢?她向晚报求助。
小覃告诉记者,她正在家疗伤,工作因此受到影响,让她发愁的是医药费仍没有落实。“叫我去找那 些肇事人,根本就不实际。”小覃将“矛头”直指小区物业。她提出,作为从事小区管理的物业公司,应该及时制止砸酒瓶的不文明行为。如果未能制止,也应该考虑到玻璃碎片带来的安全隐患,事后要将现场打扫干净。此外,小覃对事发当晚监控设备没有启用的情况也表示气愤,“大家出资购买的监控设备,物业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怎能这么随意呢?”小覃认为物业公司应该为她的受伤担责,并且随后与物业进行协商,昨天仍没有结果。
那么,小覃的遭遇究竟是飞来横祸,还是因为管理失职?记者采访了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
“小覃可以找物业公司索赔。”黄华 律师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小区物业公司既未及时制止他人在小区中心花园内喝酒、砸酒瓶,也未及时清理小区公共部分的碎玻璃渣,导致业主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责任,其中包括小覃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及修车费等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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