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管不是官却能贪百万 一女仓管员伙同他人虚列采购物资入库侵吞国资百万元获刑
核心提示贪污国有资金达百万之巨,在一般人眼里,这样的贪腐者往往都是些官员,掌管着不小的权力。然而,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的一起二审案件,上诉人韦秋菊伙同他人贪污也达百万之巨。但韦秋菊并非官员,仅仅只是一个小小的仓库管理员,可正是这样一个平常人觉得很不起眼的岗位,却在此案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并被认定为主犯。最终,市中院维持了一审原判,韦秋菊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记者李澜通讯员李佳
虚列物质入库贪百万
韦秋菊案发前曾是广西华盛集团露塘糖业有限公司糖厂(以下简称露塘糖厂)的一名仓库保管员。露塘糖厂原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露塘制糖造纸总厂,2006年3月9日变更企业名称为广西华盛集团露塘糖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韦秋菊自2005年起在该公司任保管员职务,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08年至2013年间,当露塘糖厂招标物资供应商后,韦秋菊就利用其职务之便,分别伙同其中部分中标供应商的业务员张某亮、苏某色等六人(均另案处理),以虚列采购物资入库等手段,侵吞露塘糖厂国有资金100 余万元,并分得赃款40余万元。
检察机关在查办张某亮的行贿案中,发现本案被告人韦秋菊涉嫌贪污,这起贪污案终于浮出了水面。
案发后,韦秋菊在侦查起诉阶段通过其亲属退出了赃款。
不服一审提出上诉
鹿寨法院一审认为,韦秋菊为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采取虚列物资入库、虚开增值税等手段套取广西华盛集团露塘糖业有限责任公司资金共计1008236.1元,分得赃款4145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在共同犯罪中,韦秋菊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韦秋菊归案后,主动供述同种较重罪行,系坦白,一般应当从轻处罚。韦秋菊通过其亲属退出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可 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一审法院以韦秋菊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不过,韦秋菊及其辩护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韦秋菊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从事的是劳务工作,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不构成贪污罪,应构成职务侵占罪;在共同犯罪中,韦秋菊应当系从犯;原判对其量刑过重等,提出了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减轻处罚。
二审认定她是“公务员”
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对于韦秋菊是不是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问题,一审原判中曾认定,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韦秋菊作为国有公司的仓库保管员,依法履行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活动,属于从事公务,因此符合贪污罪的主体。
市中院二审认为,一审原判的这一认定是正确的,而且韦秋菊在与他人的共同贪污犯罪中,是其提出犯意,用其的职务便利虚列相关物资的品种数量和入库手续,勾结他人出具相应的票据与单位结算,共同套取其所在国有公司的资金,后共同分赃。可见,韦秋菊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是主犯。
最终,市中院二审认为一审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处理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遂当庭裁定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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