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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分割房产另协议成赠与

柳州晚报 2014-07-21 09:34 大字

○○记者李澜梅女士和莫先生是属于再婚,各有各的孩子。由于感情出现问题,两人后由法院判决离婚,并对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间房产进行了分割。法院将该房判归莫先生所有,但莫先生要补偿梅女士10万元。然而,判决生效后至今,莫先生也只给了梅女士5万元,剩余的迟迟不给。

她和莫先生谈还款时,莫先生提出想和梅女士复婚。如果梅女士同意复婚继续一起生活,那么莫先生愿意将这套房屋在其百年之后,留给梅女士。梅女士担心莫先生口说无凭,想就此和莫先生签订一份协议。

梅女士向本栏目了解,如果就莫先生承诺的内容,和其签下关于房屋处理的协议,该协议是否会和之前法院的判决相抵触。如果不抵触,那么一旦莫先生去世,那么他的孩子是否能对该房的处理协议提出继承上的异议,让梅女士到时无法独自获得该房产产权呢?【律师观点】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该房产因法院生效判决而属于莫先生一人所有,即便双方签订了上述内容的协议也不抵触法院判决,因该协议属于附条件及附期限的赠与合同。莫先生的继承人,只有在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 为能力的情形下,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依法撤销赠与,否则当莫先生去世后房屋则属于梅女士一人。

【法理出处】《合同法》第193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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