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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合同预付了定金才知门面不宜做烧烤 创业青年遇难题 :这样的定金“算不算数”?难道谈谈门面生意就要交1.2万元“学费”?

柳州晚报 2014-06-04 14:45 大字

○○见习记者梁晶晶通讯员张启才晚报讯交了的定金是否还能退?这个问题困扰了创业青年小廖很多天。她想和两个朋友共同做烧烤生意,找到一家合意门面,已与门面经营者签下合同,付下了定金,却通过房东的爱人得知该门面不适合用来做烧烤,她们只好想退钱,却遭到了拒绝。6月2日下午,在文惠桥头一家门面,小廖与门面经营者就这事发生了争执。

侯老板在文惠桥头经营一家潮汕粥店,可因人手不够,租下的门面还未到期,侯老板就想要转租。

此时,小廖与朋友正想找门面创业,双方一谈即成。5月18日,双方签 下合同,小廖一方以3.万元租下侯老板所经营的门面,预付定金为1.

万元。双方约定,若在5月30日前,小廖一方反悔,定金不予退还。

可就在这半个月内,来自门面房东爱人的信息却让小廖和朋友改变了主意。原来小廖与该门面房东的爱人原是工友。小廖知道后,兴奋地将自己的开店计划告诉工友,对方却表示反对:“我的父母就住在楼上,如果楼下搞烧烤,乌烟瘴气的,对老人不好。”门面对面的小巷都是老烧烤摊的位置,因此假如门面前无法摆摊,那么烧烤生意就无法做下去。这让小廖很为难。就在这时候,侯老板又通知小廖要交纳2500元的“风险费”,这让她和朋友“彻底不想租了”。

6月2日下午4点,小廖3人来到侯老板的店内,要求侯老板退 还定金,遭到拒绝。侯老板说:“合同里写的是定金,你现在违约,这1.万块钱我不能退给你。”小廖一急,便报了警。鱼峰警务站民警赶到现场调解,最后侯老板同意帮忙找人转租,一星期后若无人租,双方再做商定。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黄律师认为:根据《担保法》《合同法》规定,首先,双方约定的定金最多应为合同标的额的20%即6400元,对于多收的5600元定金,小廖有权要求侯老板返还;其次,如果门面房东不同意侯老板转租,侯老板有可能无法履行门面交付义务,小廖则可以再要求侯老板双倍返还应收定金12800元;当然,如果候先生取得房东同意其转租并履行了门面交付义务,小廖则无法要求其返还按合同标的的定金6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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