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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类产品须有“身份证”

南宁日报 2014-05-23 10:17 大字

本报讯(记者蓝彬彬)商品条码相当于商品的“身份证”,可用于质量安全追溯,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防火墙”。记者昨日从自治区法制办获悉,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立法意见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在我区生产的食品、电线电缆、人造板、药品、医疗器械等涉及人身安全的8类重点产品必须办理商品条码。

目前,全区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达3300多家,在10万多种商品中广泛使用,2万家商店采用条码技术进行零售结算。而商品条码印制品质量抽查合格率仅68.6%。一些印刷企业不严格查验委托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给伪造、假冒商品条码以可乘之机。

按管理办法规定,生产者未在应当标注商品条码的预包装产品标识中标注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超市门店等销售者未履行商品条码查验义务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如果有强制使用店面码等行为,可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印刷企业为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的委托人印制商品条码的,或将委托印制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将商品条码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另外,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制业务,也要查验委托人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并复印存档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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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类产品须标注商品条码

1.食品(含食品添加剂)、农副食品、烟草制品、酒、饮料、茶;

2.医药品、医疗器械;

3.陶瓷制品、日用化学品、玩具、纸制品;

4.农药、肥料、种子;

5.人造板、电线电缆、家用电器;

6.服装及服饰、纺织制成品、针织品及其制品、皮革制品;

7.汽车(含摩托车)零部件及配件;

8.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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