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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起,我区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解读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贺州日报 2014-03-01 08:33 大字

3月1日起,我区将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单独的认定标准明晰

单独两孩政策是指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妻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认定标准很明确,即父母生育的惟一子女,含亲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

符合政策条件的独生子女必须是没有同父同母、同母异父、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没有父母再婚后形成的继子女兄弟姐妹,没有父母收养形成的兄弟姐妹,或者由上述关系形成的合法生育的兄弟姐妹在生育下一代前均死亡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种情形可在广西进行申请

按《条例》和《管理办法》规定,自3月1日起,单独夫妻经申请、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属于符合政策生育。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条件,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可以根据以下三种情形进行申请:一是夫妻双方户籍在广西的,可以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二是女方户籍在广西,男方户籍在外省区的夫妻,可以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三是男方户籍在广西,女方户籍在外省区的夫妻,如女方户籍所在地未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可在广西申请办理;如女方所在地已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应当在女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下转第三版)

(上接第一版)单独夫妻中,至少要有一方户籍所在地实施了单独两孩政策,方可申请办理再生育手续。

本人提出申请乡镇或街道办核实

单独两孩政策属再生育范畴。符合在我区办理二孩生育证的夫妻,根据《条例》规定,应当持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等证件或证明材料,向乡镇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并经县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领取二孩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乡镇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对规定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及材料报送县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县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收到乡镇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查意见及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通知乡镇政府所辖村民委员会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所辖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放二孩生育证。若不符合生育二孩条件或者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查证属实的,不予发放二孩生育证,并要向申请人进行书面说明。

规范程序方便群众

对符合生育二孩条件在3月1日前已妊娠但尚未生育,经批评教育可以按有关规定补办二孩生育手续。

为有效开展便民服务,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要求,全区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全力积极配合群众办理相关事宜。一是全面公开服务事项。要把与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办理的相关计划生育证件、条件、程序、时限及需要提交的全部证明材料的目录、申请表式样、是否收费、服务承诺等信息在网站、办事场所等进行公开,使群众了解服务办事流程,并提供准确信息。二是实行一次性告知。对申请生育二孩的单独夫妻提供咨询服务,并对申请办理生育二孩所需提供的材料进行一次性告知,实行首位负责制。三是实行即来即审。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真实的,要现场实时审核;对材料不齐全的,要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补齐的全部材料;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并做好解释工作。四是限时办结。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真实的,应当依法及时审批。五是特事特办。申请人因无法亲自办理计划生育相关证件的,可委托他人代办。对有特殊困难的群众,乡镇或街道办计生工作人员可以上门办理。

相关计生政策相应调整

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实现新老政策的平稳过渡,《管理办法》明确了对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符合生育两个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金奖励办法进行修改。新修订的《管理办法》规定,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3月1日零时后生育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5%;3月1日零时前生育一个子女,符合当时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职工,继续享受原奖励规定待遇,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10%。

自治区决定从2014年1月起,将女方达到规定年龄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特殊困难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从每人每月伤残的310元、死亡的335元统一提高到860元,所需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全额负担。此外,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还在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等方面给予优先扶助。今后,随着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对扶助标准还将进行动态调整,逐步提高标准。

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可以根据以下三种情形进行申请:

1.夫妻双方户籍在广西的,可以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女方户籍在广西,男方户籍在外省区的夫妻,可以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3.男方户籍在广西,女方户籍在外省区的夫妻,如女方户籍所在地未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可在广西申请办理。

(原载于2月28日广西日报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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