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商办理商品房产权证需三年多?工商部门表示,是“霸王条款”
消费者购买商品房在与房产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通常都会有一项关于产权登记条款,即由房产商办理房产证,一般期限在一年内。然而,临桂县一房产商在与购买者签订合同时,约定办理房产证时间居然长达3年,最终被购买者投诉。
去年12月2日,家住桂林市区的宁女士通过一家销售公司与广西某地产公司临桂县分公司签订了购买两套商品现房的协议,并交了4万元购房订金。
不过,到当月19日宁女士如约到该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房产商却要求合同条款中办理产权登记证期限为2016年12月,即需3年多的时间方能获得产权证。宁女士认为不合理,在提出最多600天和2015年底前获得产权证等让步条件后,房产商以“担心在短时期内不能办到房产证”、“国家也没有法律规定房产证办理的主体和期限”等为由予以拒绝,致使合同不能签订。
多次协商未果后,宁女士遂于今年1月13日到临桂县工商局投诉,要求要么按照国家规定的办理房产证的时间签订合同,要么退房对方退回订金。
工商部门向双方了解情况属实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对房产证的办理时间有明确定义:一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工商部门表示,宁女士与地产商在协商中,被强迫签订3年多的不合理拿证期限,属于“霸王条款”。最后,房产商立即联系宁女士,双方于1月29日协商同意将办理房产证期限定为2014年底,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工商解读:此案虽是个案,但反映出房产行业内仍存在不少房产商为降低风险将“霸王条款”强迫购房者接受等情况。遇到类似情况时,消费者首先要明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是双方协商的结果,而不是房产商单方条款;其次,如果合同中没有对办理产权证的期限作出约定,就适用法律规定的期限及上文所提到两个“90天”期限;第三,如果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办理房产证的期限作了约定,开发商有义务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的产权证,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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