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钦州市城市供水价格问题的批复
桂价格函【2014】30号
钦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钦州市城市供水价格的请示》(钦市价格[2013]92号)悉。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城市供水价格管理的规定,为了补偿供水企业合理的成本支出,增强企业发展能力,保障安全供水,同时,按照国家实行阶梯水价和简化用水分类的统一要求,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钦州市城市供水价格。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调整后的钦州市城市供水价格见附件。
二、附件所列价格,已含价格调节基金0.03元/立方米。其征收、使用和管理,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及地方政府价格调节基金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三、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涉及面广,请务必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同时,请你们与供水企业研究落实好如何对五保户、孤寡老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生活用水实行价格优惠的办法,确保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方案顺利实施。
四、上述水价调整从2014年3月1日用水量起执行。
附件:钦州市城市供水价格调整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4年1月8日
附件钦州市城市供水价格调整表单位:元/立方米
用水类别 调整后水价一、居民生活用水(一)一户一表1、第一阶梯:月用水量≤28立方米/户 1.952、第二阶梯:28立方米/户<月用水量≤40立方米/户 2.933、第三阶梯:月用水量>40立方米/户 3.90(二)趸售价格 1.81二、非居民生活用水 2.78三、特种用水 4.75
注:1、表中价格已含水资源费,但尚未包含污水处理费。2、表中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3、一户一表第一阶梯每户定员人口为4人,超过定员人口的,凭常住户口簿向供水企业申请,经供水企业核实后,第一阶梯每户月用水量按7立方米/人计。每户人口不超过4人的,月用水量大于28立方米但不超过40立方米的部分执行第二阶梯水价,超过40立方米的部分执行第三阶梯水价;每户人口超过4人的,月用水量大于(7立方米×核实人数)但不超过(10立方米×核实人数)的部分执行第二阶梯水价,超过(10立方米×核实人数)的部分执行第三阶梯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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