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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未到期却要员工提辞职 市民咨询 :公司这样做,合理吗 ?

柳州晚报 2014-02-20 07:35 大字

○○记者杨贝贝晚报讯 市民莫女士来电咨询,她在东环大道一家餐饮服务单位做传菜员,并于2013年3月31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面约定工作时间为1年。今年2月10日左右,该餐饮服务单位称要裁员,让莫女士等员工自己写辞职报告。“合同都还没到期,为何要我写辞职报告?”莫女士咨询,如果她写了辞职报告,自身利益是否会受到侵害? 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和第8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莫女士在该餐饮服务单位工作已达6个月以上不满1年,所以该单位应向莫女士支付相当于1个月的双倍工资作为赔偿金,才能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如果莫女士向单位递交辞职报告,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任何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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