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行人乘车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警告不改的,处5元罚款。【条文释义】本条是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给予的处罚种类和额度的一般性规定。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作为道路交通安全重要参与者中的“弱势群体”。他们即使实施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程度通常会小于机动车驾驶人,因而本条为其设定了相对较轻的处罚种类和额度。本条有三层含义:一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二是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虽然情节轻微,但经警告不改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条、《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警警察对情节轻微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是可以放行的,但如果行为人经警告后仍然不改正的,应予以相应的处罚;三是给予处罚款处罚的额度为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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