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条机动车安全带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条:机动车安全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备,保持齐备有效,不得拆除。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人应当督促乘坐人员使用安全带。【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机动车安全带的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车内人员因二次碰撞或被抛出车外而受到严重伤害,甚至失去生命。正确使用机动车安全带,对保护驾驶人和乘车人的生命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二次碰撞是指机动车发生碰撞后,车内司乘人员与车内方向盘,挡风玻璃、座椅背、车门等部位发生的碰撞。机动车安全带主要有3种,一种是固定腰部的两点固定式;二是固定腰部和肩部的三点固定式;三是赛车用的四点或者六点固定式。最常用的是第二种安全带,其腰带和肩带连成一体,当发生碰撞时,腰带和肩带上的锁紧收带器锁死,将车内人员牢牢束缚在座椅上,防止二次碰撞或者被抛出车外。机动车出厂时,均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了与车型相匹配的安全带,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要经常检查安全带的性能,发现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立即维修或者更换,不能拆除车内的安全带。使用安全带时,一是要尽量系在髋部和胸前,二是不能扭曲使用,三是只能一个人使用,四是使用时不得压在坚硬易碎的物体上,五是座椅背不能过于倾斜。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按照规定自觉使用安全带,此外,驾驶人还有督促乘车人使用安全带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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