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摩托车驾驶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摩托车驾驶人以及乘坐人员应当配戴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安全头盔,并系扣牢固。驾驶人应当督促乘坐人员配戴安全头盔。
二轮摩托车只允许在后座位置搭载一人。【条文释义】摩托车行驶速度快,稳定性比较差,由于驾驶人和乘车人身体几乎没有任何保护,发生交通事故时极易受伤,头部受碰撞的可能行高达80%。人的头部一旦受到撞击,极易形成挫伤,轻则脑震荡,重则变为植物人或者死亡。为降低脑部受伤几率、减轻受伤的程度,本条第一款规定摩托车驾驶人以及乘坐人员应当配戴安全头盔,同时还规定驾驶人要督促乘车人配戴安全头盔。所配戴的安全头盔应当符合国家《摩托车乘员头盔》(GB11-1998)规定的技术标准,配戴时要将安全扣带扣好,防止受外力冲击时头盔脱落而得不到应有的保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人数,二轮摩托车的核定载人数为2人,即除驾驶员外只能搭载1人,根据规定,从保护乘坐人员人身安全的角度考虑,本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二轮摩托车只允许在后座位置搭载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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