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自行车电动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人;在城市道路上驾驶时可搭载一名十二岁一下儿童,搭载六周岁以下儿童应当使用固定座椅。
达到驾驶自行车、电动车法定年龄的未成年人,在驾驶时不得载人。〔条文释义〕
综合我区的区情。考虑到农村和城市在人口密集度、车流量等方面有较大差别,本条第一款对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城市道路和城市以外的其他道路上载人作了不同规定。城市道路车辆多,交通比较繁忙、拥挤,为确保安全,不允许搭载成年人和十二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驾驶自行车、三轮车,为方便此年龄段的未成年人上小学、上幼儿园,允许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儿童,由于六岁以下儿童的行为控制能力较差,搭载此年龄段的儿童时要求使用固定座椅。在城市道路以外的其他道路,允许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载人,且所搭载的人员年龄不受限制。
2.《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达到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法定年龄的未成年人,在驾驶时不得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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