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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了“停车费”不负保管责任?

柳州晚报 2013-10-22 20:12 大字

○○记者陈跃文“车在小区丢了,物业却不愿承担责任,停车费岂不白交了!”昨天,家住东环大道的小李向晚报热线2821100反映,她将电动车停在小区里,每月向物业公司交费,可如今车被偷了,物业公司却不愿赔偿。这让她十分苦恼。

小李告诉记者,电动车是去年年底买的,花了2000多元。她每天将车停在楼下,物业公司因此按月收取30元的费用。前几天的早上,小李下楼取车上班时竟看到电动车不翼而飞,她赶紧找到小区物业。物业公司相关负责人说,小区每晚都有保安值班,但“小区那么多车,保安不可能每分每秒都盯着个人的电动车。”小李随后以交了物业管理费和停车费为由,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电动车丢失的损失。结果同样遭到物业公司拒绝:“收取停车费是因为电动车占用了小区的车位,但物业不负责保管。”记者就此咨询了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黄华律师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 、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对业主车辆承担保管义务,则应对因其保管不善导致小王车辆被盗的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小李可以要求物业公司出具相关收费依据,查实“停车费”是否包含车辆保管责任。

昨天下午,经协商,物业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愿意就赔偿问题继续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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