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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债务转让财产,债权人可向法院 起诉请求撤销转让

柳州晚报 2013-09-09 01:13 大字

○○记者李澜2012年,黄老板借了12万元给自己的老乡老李周转。

两人约好,2013年1月1日,老李归还12万元整给黄老板。

可是,如今还款期都过了半年多了,老李也不见主动还。黄老板多次向老李催还欠款,老李都以生意经营不好,要求宽限几天后再还。到了现在,老李更是三天两头找不到人。

为了确保自己的债权,黄老板打算去老李的店面与其协商,用老李库存商品折价抵债。可是,黄老板了解到,老李上个月已将所有价值10万元的库存商品,以4.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自己的表弟小李。

黄老板整个人懵了,借钱给老李的时候,小李也在场,现在库存商品却都低价到了小李手上。黄老板想问,那自己的钱该怎么办?【律师观点】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老李是为了逃避债务而将自己的财产低价转让给小李,损害了黄 老板的债权,而且小李对此是明知的,黄老板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以保护自己的债权。

【法理出处】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九条规定:“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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