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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承租人交物业费 业主也需担连带责任

柳州晚报 2013-08-05 04:54 大字

○○记者李澜

王女士在市里有两套房子,有一套房子一直闲置着,便将房子租给小张,并约定由小张负责交纳小区的物业费。

出租半年来,一直相安无事。可是,突然有一天,小张却下落不明了,但其衣物、家具等都在房内。又到了缴物业费的时候,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找不着小张,便向王女士催缴。这让王女士心中有些不快:我已把房子租出去了,并约定好是由小张交物业费,而自己并没有享受到小区物业的服务,这物业费实在是不想交。

那么,物业服务公司让王女士交物业费合法么?

【律师观点】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王女士虽然将房屋承租给他人,但她仍然是小区的业主。她与承租人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费仅是双方之间的约定,不得对抗物业服务公司的请求,所以物业服务公司请求业主王女士承担连带责任交纳物业费是合法的。

【法理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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