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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实行环保分类标志管理

百色早报 2013-07-29 01:00 大字

 

“《办法》实施后,将对机动车实行环保分类标志管理。”陆峰告诉记者,将根据机动车的设计排气污染物限值和实际污染物排放量,对机动车进行分类管理,以适用不同的检测要求,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机动车经环保检验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及免予检验的新购机动车,环保部门核发绿色环保检验标志;达不到规定排放标准但符合制造当时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核发黄色环保检验标志。

《办法》实施后,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将执行“国标”。这意味着,在市区内登记入户的汽车,现阶段必须达到国Ⅲ或国Ⅳ的标准。《办法》同时规定,区外机动车在广西境内也需要遵守有关环保分类标志管理的规定,不达标的不得办理转入登记。这意味着,届时,外地不符合有关环保分类标志管理规定的车辆也不得办理转入本市的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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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李杭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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